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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9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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