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707,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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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黃耀陞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

代 表 人 羅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送達;

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及聲請訴訟救助,亦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935號及109年度裁聲字第11號裁定駁回,各裁定並分別於108年12月5日及109年2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分別附卷可稽。

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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