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代 表 人 林故廷
訴訟代理人 蔡志鴻
李冠良
何文娟
被 上訴 人 簡重亦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係上訴人所屬錦和派出所之警員,經上訴人以民國107年4月30日新北警中人字第10735366039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核布其106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法院判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上訴,主張:本件106年年終考績,單位主管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非僅就工作單一項目之表現予以評擬,受考核人於受考期間各項表現是否盡職、績效良好,應由服務機關依法認定,並非僅憑個人主張即可認定。
惟原審單就考核紀錄表上工作紀錄之缺失,全盤否定主管全年考核之平時綜合考核紀錄,顯有違背法令等語。
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查,原判決已論明被上訴人固經主管全年考核等級均為C級,即尚能稱職,其中平時考核第1期考核期間1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考核紀錄表,於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記載:「106年2月份整月份交通績效及刑案績效最差;
只告發2件,無刑案績效」,然依上訴人所屬錦和派出所2月份績效核分表,被上訴人2月份刑案分數為0.5,並非無刑案績效,且相較於該月份仍有其他員警刑案分數為0,被上訴人尚非最差;
另依2月份舉發資料查詢,被上訴人2月份交通違規攔停舉發,2月9日有3件、2月15日2件、2月27日2件,可見被上訴人2月份交通績效亦非僅告發2件,則上開平時考核紀錄表所載事實,即有錯誤之處。
再者,平時考核第2期考核期間106年5月1日至8月31日之考核紀錄表,於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記載「0000000擔服02-04巡邏勤務,該員遲出勤20分,當時02時勤指通報圓通路與員山路口中坑公園青少年聚集,另一名員警古育鈞自行先前往支援員山所,顯見勤務紀律散漫。
申誡2次」。
惟被上訴人個人獎懲明細資料表則無該申誡2次之紀錄,且於缺失欄則係記載申誡1次,及重申被上訴人106年2月份整月份交通績效及刑案績效最差;
只有告發2件,無刑案績效等語。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並於原審108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時稱:(所長)有提出一個缺失紀錄,也有跟考績委員會報告,各考績委員都沒有意見;
另有關106年6月1日申誡1次的部分,所長當初有陳報到督察組的一份簽文裡面,但可能因行政作業疏失,所以沒有移送到人事室作發布的動作。
足認該獎懲明細資料缺失欄所載,亦有錯誤之處。
公務人員考績法固明示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惟本件關於被上訴人之平時考核紀錄既有如上述之錯誤,堪認主管所作成之平時考核紀錄及考績委員會之判斷,有出於錯誤事實之認定,而難以維持,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因而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
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不採之陳詞,對原判決之論斷,泛言其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