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714,2020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14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商業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86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8年12月1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