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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31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按,經核溢繳5,000元,依前揭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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