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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2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8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就本案(即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84號)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9年6月2日法扶群字第1090000739號函附卷可稽。
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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