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聲,75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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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楊德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6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65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聲請人雖主張:聲請人家境清寒,家人長期無工作收入,生活困難,相對人未予協助就業,民國101年至108年聲請人家庭綜合所得皆未超過101年修法申請低收入戶之法定數據,相對人未允通過所請,尚未合法處案等語。

惟查,聲請人對其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8月4日法扶群字第1090001156號函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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