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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許人信(即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6日作成之府授文資字第1080169364B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指定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建物「鹿港牛墟頭太岳之胤許宅」(下稱系爭建物)為縣定古蹟及文化部於108年11月22日作成之文規字第1082045085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規制內容為駁回聲請人撤銷原處分之請求),均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作成109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予以撤銷,相對人因此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字第968號案受理)。
而在上訴程序中,原處分是否終局撤銷尚未定案,而相對人仍然動作不斷,故聲請原處分之停止執行。
二、經核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68號案經審理後,認相對人上訴不合法,作成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確定。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失其停止執行之標的(原處分業經撤銷確定),而無聲請實益。
故其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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