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聲,81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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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抗告事件(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暨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緣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案號: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37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各級法院司法人員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發現符合本法所訂法扶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及第64條定有明文。

法扶所定無資力標準為月收入低於新臺幣(下同)28,000元,名下可處分資產低於50萬元,且不計入公告現值550萬元自用住宅或自耕農地,爰檢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等15件裁判代釋明無資力。

按司法院釋字第229號解釋意旨,法律既已設門檻防杜濫訴,即無再行嚴苛化「無資力」之必要,且各法院設有線上電子閘門財稅系統,已可供法官即時調查聲請人財產狀況等語。

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顯示聲請人無申報或歸戶所得及財產,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1,000元。

又聲請人雖提出他案經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及他案曾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之覆議決定通知書影本,然各該裁定及准予扶助決定之效力均僅及於各該他案,亦無從因之而謂聲請人於本件已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復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亦查無聲請人曾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相關資料可供參酌,有該基金會民國109年10月7日法扶群字第1090001618號函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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