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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豐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被 上訴 人 高鈺鳳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吳韶淳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智院駿112技協10字第1120001557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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