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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沈俊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及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提起行政訴訟,除經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外,應徵收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裁判費;
而未於起訴時預納,經審判長定期命其繳納,復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二、原裁定係以:本件抗告人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審判長於民國109年8月1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5號裁定請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4千元,其雖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該院於109年9月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人民因疫情無收入,生活困苦,就沒有審判之必要嗎?什麼都是法擺在最前面嗎?而沒有情、理。
難道生 命還有分等級嗎?懇請司法給人民希望等語。
四、惟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已如前述。
查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於109年9月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查詢表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29、33-35、41-42、53頁)。
則原裁定以抗告人在原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為由,從程序上駁回其訴,於法自無不合。
從而,抗告意旨執詞指摘原裁定違法,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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