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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因遺產稅事件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相對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於同年5月20日對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經原審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程怡怡、鍾啟煒、李君豪迴避時,該案件已審結在案,則其聲請迴避之3位法官就該案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抗告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非有據,原裁定予以駁回,核無違誤。
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未具理由提起抗告,則其對於原裁定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未予敘明,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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