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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送達。
又本院審判長前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10年1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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