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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10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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