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0,聲再,42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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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
9年度聲再字第956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及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及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回復原狀訴訟費用及再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及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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