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吳樹木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雙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羅平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正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劉正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9月29日智院駿111技協15字第1110003599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簡 慧 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