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1,上,675,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75號
上訴人廖程葦

訴訟代理人李菁琪律師
蕭萬宏律師
邱鼎恩律師
被 上訴 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代表人張玲堅
訴訟代理人盧國勳律師
輔助參加人內政部
代表人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警察職權行使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9月14日1時7分,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與和平西路3段路口,因見被上訴人所屬執勤員警執行路檢勤務,遂減速慢行並搖下車窗,執勤員警聞到系爭車輛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灰),懷疑有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系爭車輛,當場告知上訴人有聞到類似愷他命的味道,並交由現場其他員警請上訴人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惟上訴人僅出示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請其下車之合法性,而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為上訴人異議無理由,經向其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依上訴人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下稱異議紀錄表),於開立之過程中,上訴人下車及接受執勤員警檢查車輛,員警開立完成後即將異議紀錄表交予上訴人簽名收受。嗣員警於車內採集檢體並進行毒品檢驗,因未呈愷他命反應,於同日1時26分放行上訴人駕車駛離。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0年3月10日府訴三字第1096085911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之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確認異議紀錄表即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14日凌晨,在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和平西路3段路口,所為強制上訴人下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之處分違法。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經查,本件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29條等規定,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上爭議,故本件有命內政部輔助被上訴人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章舒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