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1,上,717,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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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松鑌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經濟部能源署(改制前為經濟部能源局)間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依舊法(下稱修正前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
次按由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上訴並非合法,如未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63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5款,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不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
上訴人所出具委任狀,雖列上訴人之代表人為主任委員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未由該公司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僅列非該公司董事長之張松鑌為代理人並用印,難認訴訟代理人係經上訴人之代表人合法委任而提起上訴,其代理權即有欠缺。
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由合法代表人出具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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