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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交上統字第8號
上 訴 人 葛正華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林文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文閔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林文閔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文閔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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