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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歐保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等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5日以寄存方式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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