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1,抗,157,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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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1年3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於111年5月11日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於111年5月25日(原審收文日)具狀表示「提出異議」,雖抗告人書狀之用語非以抗告為之,但其既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1年6月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林 妙 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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