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1,抗,257,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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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9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抗告人雖於111年9月27日再具狀請求廢棄前開補費裁定。

惟查,該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故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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