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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黃温友妹
上列抗告人因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所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8號裁定提起抗告,向原審法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6,000元,合計7,000元,有民國111年2月7日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6,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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