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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
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
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前因聲請假處分事件,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69號裁定確定後,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
嗣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2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駁回後,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判,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
茲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判,經原裁定以原確定裁定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且於主文為:「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之諭知,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
據此,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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