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2,上,838,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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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38號
上訴人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被 上訴 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2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如琪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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