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2,抗,112,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朱世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間考績事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1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應更正為:「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