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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陳瑞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2年8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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