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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228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空軍氣象聯隊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送達,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0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2年9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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