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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洪國源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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