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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09號
抗告人侯培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抗告人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112年12月28日112年度聲字第56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抗告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 簡慧娟
法官 蔡如琪
法官 林淑婷
法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章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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