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2,抗,428,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28號
抗告人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告張泉鳳等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有關違章建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9月19日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3日送達。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12月28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3年1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 簡慧娟
法官 蔡如琪
法官 林淑婷
法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章舒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