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7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至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駁回後,並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後,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
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70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間辦理法人清算,公司已無營運、無收入,並推法定代表人謝明星為清算代表人,並提出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為證。
惟查,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均僅顯示聲請人於各該年度名下是否有登記之財產及所得情形,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有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事實。
復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基金會112年4月25日法扶總字第1120000750號函在卷可憑。
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