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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教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4日向本院繳納1,000元,又於同年月10日向本院繳納1,000元,有112年4月14日及4月19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核屬溢繳,參酌前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蔡 紹 良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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