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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送達聲請人;
本院審判長亦於112年7月1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內足以證明。
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供證明,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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