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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承受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
程局業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
1年度聲再字第4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送達聲請人;
本院審判長亦於112年8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內足以證明。
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供證明,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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