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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2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憑。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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