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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113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3年7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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