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3,聲,11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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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李德榮 

彭建源 

沈文賓
共同
訴訟代理人王映筑律師(法扶律師)
薛煒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間赦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3號),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分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及臺北看守所待執行刑罰,並無收入而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法扶基金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上開抗告案,經該基金會覆議後准予扶助(扶助種類:訴訟代理及辯護),有法扶基金會民國113年3月25日法扶總字第1130000539號函附聲請人覆議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 國 成
法官李君豪
法官 簡慧娟
法官 陳文燦
法官 蔡 如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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