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3,聲,185,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李彥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04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固為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依同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則在非最高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範圍內,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應向受訴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聲請人主張重測前○○縣○○鎮○○段○○小段156地號、157地號(下稱系爭156地號、157地號)土地,未經正當法律程序,遭虛偽登記為國有,遂提起行政訴訟,求為1.確認:⑴民國58年10月6日將系爭156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政府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⑵53年4月29日將系爭157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政府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2.確認:⑴58年10月6日將系爭156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政府;

管理機關為相對人軍情局之行政處分違法。

⑵53年4月29日將系爭157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政府;

管理機關為相對人軍情局之行政處分違法。

3.確認:⑴嗣後將系爭156地號土地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及逕為分割後地號〔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7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附表〕變更登記管理機關為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改制前為國防部軍務局,下稱相對人軍備局)之行政處分違法。

⑵嗣後將系爭157地號土地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及逕為分割後地號(如原審判決附表)變更登記管理機關為相對人軍備局之行政處分違法。」

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04號事件受理中。

聲請人以原審判決謂:「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事件案卷並核對該案卷所附買賣契約書、國防部軍事情報局89年9月19日(89)品精字第22022號函覆上開地方法院所附附件無訛,是以,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買賣關係取得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

經聲請人推定該89年9月19日(89)品精字第22022號函及其他附件當屬偽造、變造之公文書,爰聲請保全相對人軍事情報局上開函及其附件等證據。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