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3,聲再,154,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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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慶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36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36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及113年5月14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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