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88,判,3280,199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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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豐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
十七訴字第四一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 實
緣原告前經行政院新聞局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許可,於彰化縣北斗區籌設經營有線電視系統,由該局發給有線籌設局廣字第一一四號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
因原告未於被告指定期限內繳交相關文件,被告經提請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以原告未於指定期限內依規定補正,以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六)維廣五字第一三四八二號函撤銷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號:有線籌設局廣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不服,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原告依規定於期限內備齊文件送至被告備查,雖欠繳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影本之文件,但仍向被告陳情說明理由,待手續完成即補件,不料被告依然撤銷原告籌設許可,按被告核准籌設許可期限係至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止,僅欠一份證件,應可酌情予以補辦,予原告有緩衝之期限方為適法。
二、政府鼓勵民間籌設有線電視台,且為避免區域內獨佔收視市場,因此同時核准二家以上籌設許可的情況之下,原告亦極力配合有關規定辦理,但因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核准之程序及準備文件較繁多,內部承辦人員不諳有關規定,因此延誤該項核准文件,除深表歉意外,並請酌情予以重新審核,其中雖有瑕疵,但應不致構成撤銷籌設許可之要件,區域性之收視戶亦極希望有多家有線電視台供選擇,因市場收視戶之需求,若有數家以上的競爭,應能提供高品質之收視。
原告屬南彰化核准籌設許可之有線電視公司,若因此被撤銷籌設許可,只有讓南彰化僅有一家獨占收視市場,無法提高收品質,亦使收戶有許多抱怨,若為平衡地方公平競爭,被告對已核准籌設許可之有線電視公司有關規定,應有寬限之餘地,懇請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准予原告再展延期限六個月,以利補足尚缺文件,依籌設許可規定,逐一完成各項設備,使原告之營運能繼續的正常發展,造福地方百姓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被告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籌設階段辦理文件所需時間,係經審慎評估後,訂出六個月之繳交期限;
而在實際作業上,為顧及其籌設之不易,又再給予六個月之補正時間,標準不能不謂寬鬆。
查各政府機關之作業時程,設立中之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作業,約需兩天時間;
向財政部證期會申請補辦股票公開發行,約需七天之時間;
向所屬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僅需一至二週之時間,原告如按部就班逐一辦理,應無時間不足、辦理不及之虞。
又查,籌設許可需經撰寫營運計畫書及面談等程序,並經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始發給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籌設許可之取得可謂不易,況有線電視之經營之資本額至少二億元之企業重大投資,本應審慎為之,原告卻稱因承辦人員不諳有關規定,因此延誤該項核准文件,難以想像,亦不足為要求免為撤銷之理由。
二、被告所以要求獲籌設許可之有線電視系統限期繳交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等文件,意在促使其積極辦理籌設事宜,以期早日將有線電視之管理納入正軌,健全有線電視市場。
原告既經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為籌設之許可,理應積極辦理籌設事宜,惟其自八十五年九月四日獲得籌設許可以來,被告已給予一年之作業期間,卻仍無法辦妥籌設相關文件,被告依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撤銷其籌設許可,尚無不妥。
且若許其逾期補正,勢將嚴重影響審議之公平性,使其他申設者無法信服,對於日後其他申設者籌設工作之進行,亦將造成不良示範。
至於原告申請籌設之彰化縣北斗區,原有南彰化有線電視籌備處、大彰化有線電視籌備處及原告等三家獲得籌設許可,目前僅有南彰化有線電視籌備處繼續籌設,如其日後有不公平競爭或損害消費者權益者,除可依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外;
尚可依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該地區系統經營者係獨家經營,主管機關為促進公平競爭,經附具理由,送請審議委員會決議,須重新受理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重新受理申請。
三、綜上,原告違反有線電視法規定之事實甚為明確,被告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原告之訴,實不足採,請駁回其訴等語。

理 由
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九月四日經被告行政院新聞局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許可,於彰化縣北斗區籌設經營有線電視系統,發給有線籌設局廣字第一一四號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被告依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六個月內繳交有關文件,原告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檢送其合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影本、房屋使用同意書、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經濟部設立登記事項卡送被告,該局乃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以(八六)起廣五字第○三二五四號函通知原告以經查尚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等影本、經理人名冊、全區系統設置管線所行經道路及鋪設方式之說明等資料不全;
又其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及經濟部登記事項卡應補正,除全區系統設置管線所行經道路及鋪設方式之說明應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寄送該局外,其餘補正文件應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前送該局。
原告乃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檢送公司執照、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公司章程、經理人名冊,惟因其中尚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影本未檢齊,被告旋經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撤銷原告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固非無見。
惟本件原告主張,伊取得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止計三年,伊並已依被告通知備齊相關文件送被告審核,僅尚欠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因辦理股票公開發行須經由得兩位會計師簽證,必須準備之文件較為繁多,時間約需二至三個月,因此業於同年九月九日向被告陳情,請准予展延補辦,被告未加審酌,即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撤銷籌設許可,尚非妥適等語。
查原告已依被告通知檢具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影本、房屋使用同意書、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設立登記事項卡等送達被告,雖被告受理後復於同年三月十二日通知原告尚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等影本、經理人名冊、全區系統設置管線所行經道路及鋪設方式之說明等資料不全;
又其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及經濟部登記事項卡應補正。
原告乃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檢送公司執照、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公司章程、經理人名冊,雖其中尚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未能一併送達,惟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亦隨後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經彰化縣政府核准發下,按上開文件均係被告依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指定,而其中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函,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費時較長,原告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向被告陳情請准予展延補辦,此均尚在核准籌設許可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有效期限之內,則衡情原告是否不得再行補正,即有商酌之餘地。
原告執此指摘原處分違誤,非無理由,一再訴願決定未予詳酌,俱有疏漏。
爰由本院均予以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用昭折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評 事 陳 光 秀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葛 雅 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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