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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二三號
原 告 千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台八七
訴字第四三九一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一日以其「熱水器水箱管路結構之改良」係將管路中之冷水管路銜接在吸熱器吸熱管之進水端,管路中之熱水管路銜接在吸熱器吸熱管之出水端,以改善習知熱水器水箱冷水管路會產生水滴凝結、腐蝕穿孔之現象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新型第一○○九六六號專利證書。
嗣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技術內容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有相同之新型專利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係運用之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申准在先之第00000000號「熱水器水循環吸熱管路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案)公告及說明書影本,對之提出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
之審定,發給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台專(判)○五○二○字第一四二六二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查本件關係人提起舉發理由主要謂本案申請之前已有相同之新型專利公告在先,並檢附該第00000000號「熱水器水循環吸熱管路之改良構造」作為舉發證據,惟在其舉發理由書中僅籠統謂本案創作改良與其揭露原理極為相同,並未就原理結合構成詳作比對不同之處,實不足採。
二、蓋本案結構功用改進以「冷水管路係直接連接至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進水端,而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構成特徵係針對改善管路下緣產生水滴凝結、腐蝕穿孔破損熱水器之報廢而創新設舉。
三、而據為舉發引證案其構造係「將外界之冷水管直接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相接合,惟該冷水管不能接觸到燃燒室之殼壁,而熱交換器出口端所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則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以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之溫差,然後再將水循環吸熱管路之出口端接至供水管」其乃為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溫差目的解決。
兩者比對構設、功能、目的解決,大異其趣明顯不同,可謂兩者創作非具同一性創意實至明朗,獨具性、新穎性有別。
四、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明定,而所謂創作及改良,旨在合於實用、新穎,尤指將確具進步之技術知識表現於產業上達利用運作價值者,且必備產業上可行實施者』,換言之,企達成某習知物品之功能、目的,以一創新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新型物件取而代之者,祇須具備新穎實用即可,毫無疑義。
綜上所述,懇請鈞院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起訴理由謂「舉發引證案其構造係『將外界之冷水管直接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相接合,惟該冷水管不能接觸到燃燒室之殼壁,而熱交換器出口端所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則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以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之溫差,然後再將水循環吸熱管路之出口端接至供水管』其乃為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溫差目的解決。
兩者比對(與本案比對)構設、功能、目的解決,大異其趣明顯不同,可謂兩者創作非具同一性創意實至明朗,獨具性、新穎性有別」云云,惟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載明「其管路包括一冷水管路及一熱水管路,其中冷水管路係直接連接至水箱吸熱管進水端,而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者」之技術內容,已完全見諸於舉發引證案中,且引證案專利說明書之圖式二、三,亦揭示相對應於本案之進水端及出水端之構造,難謂本案具新穎性。
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當然解釋。
本件原告於八十三年二月一日以「熱水器水箱管路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新型專利證書。
嗣建造金屬工業公司以本案之技術內容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有相同之新型專利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係運用習用之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申准在先之引證案公告及說明書影本,對之提出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引證案主要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直接與冷水管相接合,熱交換器出口端接合水循環吸熱管路,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
水流溫度在經過熱交換器之後已大幅提高,能縮減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溫差,避免熱氣所含之水蒸氣等燃燒生成物凝聚於殼壁內緣或沿著殼壁流下,防止殼壁及熱水器之電氣控制構件遭受侵蝕、損壞。
引證案已完全揭露本案冷水管直接接至吸熱管進水端,熱水管路與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之結構特徵,本案不具新穎性,乃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
之審定。
原告以引證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並未具備相對應於本案吸熱器進水端及出水端構件及編號或相關說明,二者結構並非相同,本案具新穎性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結構特徵:冷水管路直接接至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進水端,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已完全揭露於引證案,引證案專利說明書之圖式二、三,亦可看出相對應於本案之進水端及出水端之構造,難謂本案具新穎性,遂駁回其訴願,提起再訴願,亦遭決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妥。
又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第二頁摘要說明記載,將熱交換器入口端直接與冷水管相接合,熱交換器出口端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以縮減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溫差,避免熱氣所含水蒸汽等燃燒生成物凝聚於殼壁內緣或沿著殼壁流下,以防止殼壁及熱水器之電器控制構件遭受侵蝕、損壞,益證本案與引證案之構造特徵、功效目的相同,難謂非具同一性。
起訴理由雖謂「舉發引證案其構造係『將外界之冷水管直接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相接合,惟該冷水管不能接觸到燃燒室之殼壁,而熱交換器出口端所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則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以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之溫差,然後再將水循環吸熱管路之出口端接至供水管』其乃為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溫差目的解決。
兩者比對(與本案比對)構設、功能、目的解決,大異其趣明顯不同,可謂兩者創作非具同一性創意實至明朗,獨具性、新穎性有別」云云。
惟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載明「其管路包括一冷水管路及一熱水管路,其中冷水管路係直接連接至水箱吸熱管進水端,而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者」之技術內容,已完全見諸於舉發引證案中,且引證案專利說明書之圖式二、三,亦揭示相對應於本案之進水端及出水端之構造,難謂本案具新穎性。
本案於訴願階段,經經濟部送請國立中山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審查結果,亦持相同之見解,有該校⒊⒊中系機字第九四號審查意見書附於訴願卷可稽。
足見被告所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並無違法,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鍾 曜 唐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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