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0,判,882,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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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八八二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承受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務)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八
訴字第二九一七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於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圓滿意」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類之各種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衛生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申請註冊,經原處分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商標,並申准延展專用期間自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嗣關係人美商.美國道禮以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商標違反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申請撤銷,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中台處字第八七○○六六號商標撤銷處分書為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及第二○三○九六號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除衛生棉商品外,其餘「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之專用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查原告所有之「圓滿意」商標係為國內知名企業之股票上市公司所有,其中經營各種紙類,棉料製品行銷國內外,且長期於各媒體間大肆廣告,並於使用該商標「圓滿意」已有相當的歷史,漸而成為消費大眾所熟悉之著名商標,其漸為大眾所熟知之企業品牌,其產品包括如:衛生棉、紙尿褲、面紙、餐紙巾等,其中以衛生棉產品最受消費者的青睞,惟該衛生棉產品是否與「衛生醫療補助品」為同一項目之界定,倘如原處分書以及訴願決定書中所述「衛生棉」與「衛生醫療補助品」分屬第五類及第十類之商品,及「衛生醫療補助品」係為多種商品之統稱,二者無法相提並論,惟「衛生醫療補助品」既然是多種商品的統稱,何以認「衛生棉」不屬於該類別,再者一般人因「衛生棉」產品之消費族群係為女性消費者,且其所需之使用週期與使用之數量均極為龐大,故於一般市面之便利商店中均有銷售,而誤認該產品僅為日常用品;
然事實上,「衛生棉」產品於婦產科中手術後仍是一項不可欠缺之商品,如婦女產後或生理上月事之異疾等,均需衛生棉的輔助及使用,且由於一般女性之衛生習慣的不同,其所使用該產品的角度也不相同,如有些女性使用者較講究衛生觀念,為達到保持衛生的目的,於平常(意指不於月事期間)亦使用該產品。
綜言之,該產品所運用之範圍相當廣泛,若將其歸納於「衛生醫療補助品」內亦無不當,為此,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認事用法,殊有違誤,請判決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專用權,為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所規定。
又「前項第二款之撤銷得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之一種或數種商品為之。」
復為同法條第二項所明定。
本件系爭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圓滿意」商標係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獲准延展註冊,據關係人檢送之徵信公司調查報告等證據資料,堪認系爭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圓滿意」商標及其聯合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圓滿意SUREX」暨第二○三○九六號「圓滿意及圖」商標僅使用於指定商品中之衛生棉商品,其餘「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均有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情事。
原告雖稱其使用圓滿意衛生棉商品可視為衛生醫療補助品之使用,系爭商標應保留衛生棉及衛生醫療補助品二項商品云云,惟依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註冊商標必須就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逐一使用,始無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又衛生醫療補助品係多種商品之綜合統稱,其與衛生棉商品,並不相當,自難以有使用於衛生棉商品之事實,而謂衛生醫療補助商品亦有使用。
原告既僅使用系爭商標於衛生棉商品,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除衛生棉商品外,其餘之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即有已滿三年未使用之事實,有違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乃為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及第二○三○九六號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除衛生棉商品外,其餘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之專用權,應予撤銷之處分。
另訴願決定以關係人檢送萬國工商徵信事業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調查報告記載「本案欲查證之圓滿意商標目前僅使用於衛生棉產品上,並未使用其他項目之產品上」,佐以原告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影本、產品目錄正本及其營業二處副理彭瑤中名片等證據資料,暨原告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提出之書面答辯,並無其他事證可得憑信其有使用於各種藥品、衛生醫療補助用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或各種醫療補助品、中西藥品等情。
且系爭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圓滿意」商標及其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圓滿意SUREX」暨第二○三○九六號「圓滿意及圖」聯合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將衛生棉與衛生醫療補助品或醫療補助品並列,是衛生醫療補助品係多種商品之綜合統稱,與衛生棉商品並不相當,自難以有使用於衛生棉商品之事實而謂衛生醫療補助品商品亦有使用。
至訴稱關係人若以衛生醫療補助品之一提出申請並銷售,易與系爭商標產生聯想,致有混淆誤認之虞一節,與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無涉,遂駁回其訴願,並經行政院駁回其再訴願,經核並無不當。
原告復執前詞爭執,仍難認為有理由,本件原處分及原決定,並無違誤,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專用權,為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所規定。
又「前項第二款之撤銷得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之一種或數種商品為之。」
復為同法條第二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於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圓滿意」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類之各種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衛生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申請註冊,經原處分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商標,並申准延展專用期限自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嗣關係人美商.美國道禮以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商標違反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申請撤銷,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中台處字第八七○○六六號商標撤銷處分書為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及第二○三○九六號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除衛生棉商品外,其餘「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之專用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訴稱其使用系爭「圓滿意」商標已有相當的歷史,且長期於各媒體間大肆廣告,漸而成為消費大眾所熟悉之著名商標,其產品包括:衛生棉、紙尿褲、面紙、餐紙巾等,其中以衛生棉產品最受消費者的青睞,惟因該衛生棉產品之消費族群係為女性消費者,且使用之數量極為龐大,故於一般市面之便利商店中均有銷售,而被誤認該產品僅為日常用品,然事實上,「衛生棉」產品於婦產科中手術後仍是一項不可欠缺之商品,且有些女性為達到保持衛生的目的,於平常亦使用該產品,該產品所運用之範圍相當廣泛,若將其歸納於「衛生醫療補助品」內亦無不當云云。
查系爭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圓滿意」商標及其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圓滿意SUREX」聯合商標,均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類之各種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衛生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第二○三○九六號「圓滿意及圖」聯合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各種醫療補助品、中西藥品、衛生棉等商品,有商標註冊簿可稽。
而據關係人檢送之萬國工商徵信事業有限公司調查報告、原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產品目錄等資料,原告公司雖有衛生棉、紙尿褲及紙巾等產品,惟均使用不同之商標品名,系爭「圓滿意」商標目前僅使用於衛生棉產品上,並未使用在其他項目之產品上,堪認系爭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圓滿意」商標及其聯合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圓滿意SUREX」暨第二○三○九六號「圓滿意及圖」商標僅使用於指定商品中之衛生棉商品,其餘「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均有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之情事。
且系爭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將衛生棉與衛生醫療補助品或醫療補助品並列,是衛生醫療補助品與衛生棉商品並不相當,自難以有使用於衛生棉商品之事實而謂衛生醫療補助品商品亦有使用。
又依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註冊商標必須就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逐一使用,始無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原告既僅使用系爭商標於衛生棉商品,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除衛生棉商品外,其餘之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有已滿三年未使用之事實,有違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乃為註冊第一九九一八○號、第一九九一八一號及第二○三○九六號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除衛生棉商品外,其餘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之專用權,應予撤銷之處分,揆諸首揭說明,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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