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0,裁,315,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三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三二九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