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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南投縣信義鄉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訴之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戶政事件,不服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追加原非訴訟當事人之趙顯彰、祭祀公業邱道陞公及祭祀公業邱蓮塘公為被告,對之有金錢給付之請求,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不得為訴之追加,則上訴人對趙顯彰等三人追加之訴,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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