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3,裁,195,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背經驗法則為由,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難認為對原判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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