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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970號
上 訴 人 甲○○等294人(如附表所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律師
郭嵩山律師
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錫瑋
訴訟代理人 鄭貴春
洪茂傑
蔡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兩造均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人甲○○等294人之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等294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甲○○等所有坐落臺北縣三峽鎮○○○段87地號等土地,經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臺北縣政府以民國86年4月3日北府地四字第119730號公告徵收,作為臺北縣臺北大學特定區工程用地,因地價區段劃分有誤,經臺北縣政府以86年4月29日北府地二字第153038號公告更正臺北大學學校用地85年公告土地現值,即由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488元及14,500元,更正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及14,000元。
甲○○等不服,提起第1次訴願,要求按原公告土地現值補發地價補償差額,案經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臺北縣政府另為處分。
臺北縣政府提交臺北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下稱臺北縣地價評議會)87年第2次會議評定通過後,發函公告更正國立臺北大學社區徵收用地85年公告土地現值。
甲○○等不服,歷經數次訴願,訴願決定數次撤銷臺北縣政府之行政處分,惟臺北縣政府另為處分,仍維持更正後85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甲○○等不服,提起第4次訴願,案經內政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臺北縣政府依內政部訴願決定意旨重行檢討本件地價區段內土地撥用及徵收情形,提交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第2次會議評議通過,並報內政部同意備查後,臺北縣政府乃以92年3月17日北府地價字第09202003261號公告(下稱92年3月17日公告)更正臺北大學特定區205地價區段等85年公告土地現值。
惟在上開公告前,臺北縣政府即以92年3月5日北府地區字第0920202958號函知甲○○等,謂仍維持以更正後8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5,000元作為徵收補償地價。
經甲○○等提起第5次訴願,臺北縣政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92年5月15日北府地區字第0920316849號函(下稱92年5月15日函)自行撤銷92年3月5日北府地區字第0920202958號函,並依然維持以更正後8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5,000元作為徵收補償地價。
甲○○等仍不服,復提起第6次訴願,經內政部為「關於原處分機關92年3月17日北府地價字第09202003261號公告及92年5月15日北府地區字第0920316849號函處分部分訴願駁回。
其餘部分不予受理。」
之訴願決定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甲○○等於原審主張:(一)系爭土地於86年4月3日經公告徵收,其地價補償清冊所記載之補償費額,依法應記載為每平方公尺16,488元,而竟記載為尚未完成法定更正程序之更正後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至15,000元(臺北縣政府於86年4月29日始公告此金額),公告徵收案自屬無效之行政處分。
(二)臺北縣政府以92年2月21日北府地價字第0920075203號函,將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第2次會議紀錄,報請內政部備查,內政部未准備查,惟臺北縣政府另作成之原處分,並未遵照檢討改正;
而本件訴願決定,僅照敘臺北縣政府另為處分之內容及理由,對於甲○○等於訴願書指出諸多違法與不當之處,未置一詞,率予駁回訴願,顯屬不當。
(三)198地價區段內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油站,其餘占大部分面積之臺北大學保留地,位於加油站用地之兩旁與北側,即加油站用地處於臺北大學用地範圍內,自無從以加油站用地作為劃設非繁榮街道一般路線價區段之依據;
而臺北大學保留地更未處於非繁榮街道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內。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後段規定,其欲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者,必也鄰接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為基本要件,惟198地價區段土地與1地價區段土地均屬臺北大學用地,除加油站外均未開發,故臨三峽鎮○○路部分之土地,其地價並未顯著高於裡地,自不具劃設為一般路線價區段之要件,臺北縣政府實不應增劃198地價區段。
另臺北縣政府既認定臨三峽鎮○○路一定深度範圍內之大學用地,有劃設為一般路線價區段之必要,竟無視於同樣臨復興路之205、206、207地價區段,遠較原1地價區段○○○路部分土地繁榮,僅劃設198地價區段○○○路線價區段,並故意壓低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顯然違背法令規定。
臺北縣政府於公告區段徵收後,為達減少徵收補償之目的,再劃設198地價區段,並調降區段地價,再列入1地價區段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計算1地價區段之補償地價,於法自有未合。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種類,明訂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該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河道」,依司法院釋字第326號解釋,係指依同法第3條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而言。
至於因地勢自然形成之河流,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仍不包括在內。
因此,本件1地價區段內自然形成之公有河川、溝渠土地,自不屬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設置之河道保留地,當然不因臺北縣政府於82年、83年間完成撥用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於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都市計畫公布後,該公有河川、溝渠等土地,既位於臺北大學保留地範圍內,自屬臺北大學保留地之一部分。
從而臺北縣政府「將區段內已撥用之公地及南側住宅區土地分別劃出,...原1區段增劃295、296、297、298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及南側住宅區土地調整併入294地價區段,85年公告土地現值分別評定更正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3,000元。」
自與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之規定相違背。
至臺北大學用地與文小(二)用地(原290地價區段),為各自獨立之公共設施用地,區位不同,有住宅區○○○地段不相連,並無劃分錯誤之可言,臺北縣政府不應將1地價區段與文小(二)用地合併。
(五)依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度第2次會議更正後之地價區段圖,此時1地價區段地價係以「295、296、325、294、7、286、333」等7個地價區段之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13,000+14,000+14,000+14,000+15,000+14,000+14,000)/7=14,000〕,結論為1地價區段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
然查,295地價區段原本屬於1地價區段之一部分,該地價區段當時之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業已核發補償費完竣,所有土地位於上開地價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其未提起爭訟者,該處分即發生形式上及實質上之存續力,故本件若要將295地價區段列入,平均計算1地價區段之補償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14,000元為計算標準,而非以臺北縣政府更正後之13,000元為計算標準。
是以,臺北縣政府將295地價區段以每平方公尺13,000元為計算標準列入平均,計算得1地價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14,000元之結論,殊有違誤。
臺北縣政府將277地價區段地價自每平方公尺8,400元調降為每平方公尺8,000元,亦有違誤。
(六)臺北縣政府核定增劃之325區段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核屬有誤,按325地價區段係自205地價區段增劃出,於未增劃325地價區段之前,205地價區段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0,000元(參85年更正前地價區段圖)、26,250元(參87年更正後地價區段圖),臺北縣政府一再強調三峽鎮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保留地之補償地價不應高於樹林市內一般用地之地價(按三峽鎮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每平方公尺16,488元,高於樹林市一般用地之地價每平方公尺14,000元),否則有違公平原則,故更正本件系爭土地之公告地價(由每平方公尺16,488元調降為14,000元)。
然而臺北縣政府於為本次處分時,反其道而行,將增劃之326 地價區段(係綠地保留地)之地價評定為每平方公尺26,000元,停車場及未撥用之公有土地劃為205地價區段(係公共設施保留地)維持評定為每平方公尺20,500元,卻將已開闢非屬保留地之325地價區段(係一般用地)地價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
依臺北縣政府所言「保留地之地價不應高於一般用地之地價」,乃326、205地價區段(皆屬保留地)之地價竟高於325地價區段(係一般用地)之地價,是臺北縣政府所為原處分,與其一貫之主張相矛盾等語,為此求為撤銷內政部92年10月24日訴願決定主文關於駁回訴願決定部分以及臺北縣政府92年3月17日公告及92年5月15日函之另為處分,並命臺北縣政府應作成依更正前之8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發甲○○等所有被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差額及法定利息之行政處分。
三、上訴人臺北縣政府則以:(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主要在於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依據。
惟土地現值之公告,參照本院55年判字第223號判例及學者見解,性質上並非針對具體事件規制之行政處分,故甲○○等請求以臺北縣政府92年3月17日北府地價字第09202003261號公告作為獨立撤銷訴訟之對象(程序標的),核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合。
(二)臺北縣政府所為系爭土地現值之公告更正,經地價評議會評定,該會對之具有學理上所謂行政判斷餘地,此並經本院91年度判字第1396號判決所肯認,司法機關僅得就如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有無違反一般價值判斷標準等事項為有限之審查。
(三)本院90年度判字第2041號判決撤銷被上訴人87年4月21日北府地六字第52089號函否准甲○○等所請補發地價補償差額之處分,其所持理由有部分係指摘臺北縣政府調查法定事實證據不足或有錯誤;
有部分則以其認定之事實逕指摘臺北縣政府法律適用之結果有誤。
姑不論後者,法院已有侵越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嫌,僅就前者指摘,既已涉事實尚欠明瞭有待再為查證,則臺北縣政府當應遵照判決意旨重新為整體審查。
換言之,前開判決所建立之前提事實基礎,整體而言,已因本件臺北縣政府重新調整地價區段而變更,揆諸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意旨,臺北縣政府重為本件處分,即使對甲○○等而言,結果仍與前處分相同,亦無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6條之規定。
(四)198地價區段於85年土地現值評定時,未慮及其內含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油站用地及已撥用之大學用地(所占面積達37%),致將該地價區段誤併入系爭1地價區段,並因而使評定現值提高,核屬「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及「區段地價計算錯誤」,經臺北縣地價評議會評議,而為系爭土地現值更正,並未違反法定程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
臺北縣政府92年5月15日函所為否准處分,亦無不法。
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
又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且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參內政部89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8965481號函釋),是依內政部92年1月7日台內訴字第0910009040號訴願決定意旨,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逐筆認定,以為地價區段劃分。
臺北縣政府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訴願決定意旨,於92年為地價評議時,遂將原1地價區段內於82年已完成撥用之公有河川、溝渠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增劃295、296、297及298等一般地價區段;
並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查估295地價區區距離三峽鎮○○路遙遠,交通運輸等影響區段地價因素較差,而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至關於文小(二)地價區段與1地價區段合併問題,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定者,係基於同款規定所為「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之結果,臺北縣政府所以將文小(二)地價區段與系爭1地價區段合併,係斟酌上開法定(構成要件)因素,認兩者及其間相連道路(兩者非不相連),具有相同之影響地價因素,所以將其劃為同一區段,此亦有臺灣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圖例14可資遵循,並無違法之處。
何況若將兩地價區段分別劃分,平均計算結果,少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即13,833元),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更何況此等事由,亦涉行政判斷餘地,司法僅能有限審查。
(五)若85年公告系爭土地現值行為性質為行政處分,由於其有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之違法,則本件臺北縣政府92年3月17日公告更正85年公告土地現值行為之性質,可謂係臺北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所為撤銷前處分之行政處分,85年公告土地現值處分經撤銷後,溯自85年失效,依同法第118條規定,尚無違誤。
蓋85年土地現值之公告雖得作為甲○○等之信賴保護基礎,惟甲○○等就此並無客觀上具體之信賴表現,不符信賴保護要件,臺北縣政府即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規定「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而另定失效日期之必要。
準此,本件臺北縣政府於92年3月17日更正85年公告土地現值之行為,使其溯自85年失效,即難謂違法。
(六)系爭85年土地現值評定,將原198地價區段併入1地價區段,遂致系爭土地(農業區)由每平方公尺14,000元大幅調高至16,488元,相較之下,鄰近樹林市之住宅區土地卻僅有每平方公尺14,000元,此結果,不僅形式上違反行為時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意旨,抑且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是85年土地現值公告行為顯不合法,若不予更正(撤銷)將造成地段相近多數人民在法律地位上之實質不平等。
揆諸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及第10條規定,臺北縣政府本諸前揭裁量權之合法行使,而為92年3月17日之更正(撤銷)公告土地現值行為,應屬適法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以:(一)臺北縣政府86年4月3日公告徵收系爭土地時,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16,488元及14,500元,臺北縣政府於公告後,因鄰近之樹林市土地所有權人以系爭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之公告土地現值較彼等之一般用地地價為高,顯不公平,提出異議,臺北縣政府遂以1地價區段劃分有誤,以86年4月29日函公告更正系爭臺北大學學校用地85年公告土地現值,由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488元及14,500元,更正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及14,000元。
因臺北縣政府所更正之公告土地現值,雖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但未經函報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同意備查,臺北縣政府即以之作為補償之價格,於法不合,經第1次訴願決定撤銷後,由臺北縣政府以87年4月14日北府地二字第109289號公告更正系爭土地85年土地現值。
是以本件雖歷經數次撤銷原處分,臺北縣政府依內政部第4次訴願決定意旨重行檢討本件1地價區段內土地撥用、徵收情形及依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逐筆認定之原則,重行更正92年1地價區段範圍,並以92年3月17日公告更正臺北大學特定區、205地價區段等85年公告土地現值,及以92年5月15日函維持更正後8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5,000元作為徵收補償地價(即甲○○等請求撤銷之原處分),是臺北縣政府92年更正後之原處分,乃撤銷86年4月3日臺北縣政府補償清冊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其性質自屬撤銷違法之處分。
臺北縣政府雖主張土地現值之公告並非針對具體事件規制之行政處分,不得作為撤銷訴訟之對象云云,惟查臺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所為土地現值之公告,其性質固屬法規命令,惟臺北縣政府所為變更土地現值之公告,既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自得為撤銷訴訟之對象。
(二)本件需審究者為,臺北縣政府依該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更正後之地價區段圖,將1地價區段地價以7、286、294、295、296、325、333等地價區段之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之處分是否合法。
本件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第2次會議更正後之地價區段,自原1地價區段增劃295、296(與1地價區段毗鄰)、297、298、299、300、301、302、303(與1地價區段不相毗鄰)地價區段。
甲○○等雖主張臺北縣政府係為迎合85年更正後之價格所增設云云,惟查:1、內政部92年1月7日台內訴字第0910009040號訴願決定認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逐筆認定,以為地價區段劃分一節,核與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相關規定相符,臺北縣政府據以辦理92年地價評議時予以更正增設上開地價區段,要無不合。
2、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及89年8月19日台(89)內地字第8965481號函釋,認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旨,核與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並無違背,應予適用。
臺北縣政府於92年在1地價區段內增劃之295、296、297及298之地價區段範圍內土地,為82年已完成撥用之公有河川、溝渠土地,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該等土地既為已撥用之土地,依上開內政部函釋,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上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逐筆認定之原則,臺北縣政府於92年增劃各該地價區段,並無不合。
(三)325地價區段係自205地價區段增劃出,於未增劃325地價區段之前,205地價區段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0,000元(參85年更正前地價區段圖)、26,250元(參87年更正後地價區段圖)。
205地價區段因其內含有83年已興建完成之三峽國中、78年已辦理徵收之停車場用地、未撥用公有土地及未辦理徵收之綠地等,臺北縣政府遂依本院90年度判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及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逐筆認定之原則,踐行地價查估程序,辦理85年地價更正,提經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會議通過,將83年興建完成之三峽國中及78年辦理徵收之停車場用地,增劃325地價區段(一般地價區段),85年公告土地現值更正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
而未辦理徵收之綠地,另行單獨劃設326地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85年公告土地現值更正為每平方公尺26,000元;
餘停車場用地及三峽國中未撥用之公有土地,則維持205地價區段,85年公告土地現值更正為每平方公尺20,500元,固非無見。
惟查該增劃之325地價區段與鄰近一般地價區段,如215地價區段每平方公尺35,200元、206地價區段每平方公尺18,000元、204地價區段每平方公尺26,500元比較,該325地價區段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顯有偏低情事;
再者,本件係因臺北縣政府以三峽鎮轄區內之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其補償地價不應高於樹林市轄區內一般用地之地價(按本件三峽鎮轄區內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更正前每平方公尺16,488元,高於樹林市轄區一般用地之地價每平方公尺14,000元),否則有違公平原則,方於86年4月29日公告更正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平方公尺16,488元調降為14,000元。
然臺北縣政府於92年重為處分時,將增劃之326地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綠地保留地之地價評定為每平方公尺26,000元,停車場及未撥用之公有土地之205地價區段,評定為每平方公尺20,500元,而將已開闢興建完成之三峽國中及78年辦理徵收之停車場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般用地(325地價區段)之公告土地現值,卻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低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顯係於同一徵收事件中,就同樣之公告土地現值為不同之處理,與平等原則有違,自足認臺北縣地價評議會對該325地價區段地價之核定,有所違誤。
揆諸本院89年度判字第3134號判決旨意,為確保評定作業之公正性及公平性,原審自得加以審查。
臺北縣政府主張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定具有判斷餘地,法院不應加以審查云云,要無可採。
(四)295地價區段原本屬於1地價區段之一部分(參87年第2次地價評議委員會更正後之地價區段圖),該地價區段當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姑不論其業已核發補償費完竣,位於上開地價區段之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未提起爭訟者,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及實質上之存續力,而臺北縣政府於本件重為核定公告土地現值時,核定為13,000元,使同一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有相同期間不同價格之差別待遇,已不符公平原則。
臺北縣政府雖主張係因查估295地價區區距離復興路遙遠,交通運輸等影響區段地價因素較差,而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云云,惟查,在295地價區段北側之樹林172地價區段,臺北縣政府並未因其距離三峽鎮○○路遙遠之因素而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反與本件1地價區段同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則被其包圍距離三峽鎮○○路較近之295地價區段,竟核定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其核定顯有不公情事。
(五)關於198地價區段部分,經查臺北縣政府於76年評定時,以該地價區段鄰近其南邊之住宅區,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衡量土地使用現況等影響地價區段因素,認應與同屬農業區即系爭1地價區段土地之地價有異,遂依同規則第21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以鄰接三峽鎮○○路北側適當範圍內,劃為一般路線價區段;
此經80年3月6日臺北大學特定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而至84年。
惟85年查估時,臺北縣政府以198地價區段與1地價區段同為大學用地,疏未察覺198地價區段尚含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油站用地以及已撥用之大學用地,即將兩者視為同一性質區域,而將198地價區段併入1地價區段,此有臺北縣政府提出之當時提案之土地現值評議表可稽;
並且在南邊毗臨地價區段(201、204、215地價區段)均未調整之情況下,將兩者自82年至84年地價分別均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及14,000元,同時大幅調高至16,488元,形成三峽地區土地地價相對於鄰近樹林地區土地地價調漲過高的不合理、不公平現象,此有歷年公告現值一覽表可稽,經臺北縣政府查明有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所定之錯誤之情事。
再者,198地價區段原即兼含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油站用地及已撥用之大學用地,其土地之使用情況等影響地價因素,自始即與位於裡地之1地價區段有別,揆諸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第1款前段規定,本應劃為不同地價區段,上開地價區段劃分錯誤情形,臺北縣政府予以公告更正,並無不合。
又臺北縣政府依臺北縣地價評議會92年度第2次會議更正後所為之本件原處分,已與1地價區段不相毗鄰,並非為1地價區段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與1地價區段之公告現值計算無關,因此臺北縣政府核定1地價區段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尚有未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嫌疏略,應予以撤銷,由臺北縣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
(六)關於劃分地價區區段地價之估計,應按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4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之程序辦理,屬臺北縣政府之權限,行政法院無權代為作成決定,而被上訴人於92年間更正85年之相關地價區段公告土地現值,既有如上所述部分有待臺北縣政府重核另為適法處分,甲○○等請求臺北縣政府作成補發依更正前之8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差額及利息之請求,自屬無可准許等詞,為判斷基礎,因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駁回甲○○等於原審關於命臺北縣政府作成補發徵收補償地價之處分部分之訴。
五、本院按: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之規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成員,包括議員代表、地方公正人士、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人士、建築師公會代表、銀行公會代表及地政、財政、工務或都市計畫、建設及農林機關主管等。
顯見有關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係經由委員會所作成,而其特性在於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根據不同之見解,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
在判斷餘地範圍內,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經查:(一)甲○○等所有坐落臺北縣三峽鎮○○○段87地號等土地,經臺北縣政府以86年4月3日北府地四字第119730號公告徵收,作為臺北縣臺北大學特定區工程用地。
臺北縣政府嗣以前於辦理85年土地現值公告時,因地價區段劃分有誤,而以86年4月29日北府地二字第153038號函公告更正臺北大學學校用地85年公告土地現值,即由原每平方公尺16,488元及14,500元,更正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及14,000元,並以此金額作為徵收補償地價。
甲○○等不服,循序提起數次訴願、行政訴訟,歷經訴願決定、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臺北縣政府重為原處分等程序,臺北縣政府於92年間經提交臺北縣地價評議會就系爭土地85年度土地現值為評議,決議將系爭土地85年土地現值更正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5,000元,並以此金額作為徵收補償地價,嗣以92年3月17日公告之。
在上開公告前,臺北縣政府就系爭土地所在及相關地價區段予以調整增列,評定其土地現值,並計算系爭土地之土地現值,而以92年3月5日北府地區字第0920202958號函知甲○○等,謂仍維持以更正後8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5,000元作為徵收補償地價。
經甲○○等提起訴願,臺北縣政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92年5月15日函自行撤銷92年3月5日北府地區字第0920202958號函,並維持以更正後8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及15,000元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等情,為原審依法認定之事實。
(二)臺北縣政府上訴部分:甲○○等對前開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原審以前開理由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固非無據,惟查:1、原審認定臺北縣政府於92年重為處分時,自原205地價區段增劃公共設施保留地綠地之326地價區段,及已開闢興建完成之三峽國中及78年辦理徵收之停車場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325地價區段,評定其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並計算326、205地價區段之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000元、20,500元等事實。
觀之原審卷內92年更正後之臺北大學特定區85年度地價區段圖所載,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現值應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之規定,系爭326地價區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值,係由毗鄰之非保留地206、211、214、325地價區段之地價平均計算而得;
系爭205地價區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值,係由毗鄰之非保留地325、214、198、296地價區段地價平均計算而得,均未由臺北縣地價評議會另行斟酌各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情形評議各該地價區段之地價。
則前開一般用地地價低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乃因適用法律之結果,並非臺北縣政府於同一徵收事件中,就同樣之公告土地現值為不同之處理所致,自不生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
是原審以臺北縣政府於92年重為處分時,就增劃之325地價區段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評定其土地現值,低於增劃之326地價區段及原205地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顯係於同一徵收事件中,就同樣之公告土地現值為不同之處理,與平等原則有違一節,即有未合。
2、原審認定臺北縣地價評議會於92年將原編入1地價區段而早於82年即已完成撥用之公有河川、溝渠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增劃為295、296、297及298地價區段,並將295地價區段土地現值評定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等事實,並認前開地價區段之劃定於法並無不合。
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就295地價區段之土地現值之評定,臺北縣地價評議會自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原僅得為有限之審查。
則行政法院尚不得就172地價區段距離三峽鎮○○路較295地價區段○○○路較遠之1項影響地價因素,據以認定臺北縣地價評議會評定295地價區段之地價較172地價區段地價為低,即屬違法。
況觀之92年更正後之臺北大學特定區85年度地價區段圖所載,1地價區段與172地價區段土地相連接,且同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僅因1地價區段位於三峽鎮,172地價區段位於樹林鎮,故賦與不同之地價區段編號,實質上係屬同一地價區段,其土地現值應屬相同。
則172地價區段之地價較295地價區段之地價為高,亦非違法。
再者,增編295地價區段前,原地價區段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未對該公告土地現值有所爭議,該項地價評定之處分對各該所有權人固可產生存續力,惟臺北縣政府對該錯誤之地價評議處分原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因此發生已依據前處分領取徵收補償款之原所有權人得主張信賴保護,臺北縣政府不得對之請求返還溢領之徵收補償款之結果,惟此乃法定效果,尚不生臺北縣政府對同一地價區段土地所有權人為差別待遇問題,行政法院仍不得以有差別待遇為由,介入地價評議之審查。
則原審以前開理由認原處分違反平等原則,亦有未合。
基上所述,本件原審撤銷訴願及原處分,經核即有疏漏。
臺北縣政府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違誤,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由其就相關事實重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三)甲○○等上訴部分:查臺北縣政府92年3月17日公告及92年5月15日函,並未准如甲○○等所為依更正前85年公告土地現值補發徵收補償費之請求,且臺北縣政府92年所作更正85年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處分,雖經原判決撤銷,而原判決該部分則經本院廢棄,是臺北縣政府前開處分之效力依舊存在,則甲○○等於原審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臺北縣政府對於甲○○等於92年1月30日申請事件,應作成依更正前之8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發甲○○等所有被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差額及法定利息之行政處分一節,自無從准許。
從而,應認原判決此部分結論並無不合。
甲○○等提起上訴,雖主張其於原審此部分之聲明為:請求判命臺北縣政府應作成依更正前之8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發甲○○等所有被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差額及法定利息之行政處分,係一課予義務之訴,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法定要件,原審判決原應責成原處分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處分,惟原審判決竟以法院無權代為作成決定為由,駁回其等之請求,其認事用法應有違誤等語,經核即難認為有理由。
又甲○○等上訴意旨另以:臺北縣政府就已完成撥用之公有河川、溝渠土地,另增劃295、296、297、298地價區段,違背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現行條文第18條)第1項規定劃分地價區段之原則。
另臺北縣政府於86年間公告區段徵收後,重新劃設198地價區段,且將該較為繁榮區段地價降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違反地價查估原則等語。
惟查關於增劃295、296、297、298、198地價區段,及198地價區段地價評定偏低部分,原審係為有利於甲○○等之判決,甲○○等原不得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理由自無足採。
基上所述,甲○○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命臺北縣政府為補發徵收補償費之處分部分違誤,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臺北縣政府之上訴為有理由,甲○○等之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附表】:
┌──┬────┬──────────────────┐
│ │姓 名│ 住 址 │
├──┼────┼──────────────────┤
│001 │王文虹 │臺灣省臺南縣新化鎮○○路29號 │
├──┼────┼──────────────────┤
│002 │M○○ │臺灣省臺北縣石碇鄉隆盛村雙溪77號 │
├──┼────┼──────────────────┤
│003 │N○○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79巷4號 │
├──┼────┼──────────────────┤
│004 │O ○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3號1樓 │
├──┼────┼──────────────────┤
│005 │P○○ │臺灣省臺北縣新莊市○○路207巷6號5樓 │
├──┼────┼──────────────────┤
│006 │Q○○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5之4號13樓 │
│ │ │之1 │
├──┼────┼──────────────────┤
│007 │R○○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巷5號1樓 │
├──┼────┼──────────────────┤
│008 │S○○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36號 │
├──┼────┼──────────────────┤
│009 │王招雄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9號 │
├──┼────┼──────────────────┤
│010 │T○○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8號 │
├──┼────┼──────────────────┤
│011 │U○○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8號 │
├──┼────┼──────────────────┤
│012 │V○○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03巷1弄5號1│
│ │ │樓 │
├──┼────┼──────────────────┤
│013 │W○○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79巷4號 │
├──┼────┼──────────────────┤
│014 │X○○ │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508之1號16樓│
├──┼────┼──────────────────┤
│015 │王茂雄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3號1樓 │
├──┼────┼──────────────────┤
│016 │Y○○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8巷6號3樓 │
├──┼────┼──────────────────┤
│017 │Z○○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8號 │
├──┼────┼──────────────────┤
│018 │a ○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54號 │
├──┼────┼──────────────────┤
│019 │b○○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44號 │
├──┼────┼──────────────────┤
│020 │c○○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8號 │
├──┼────┼──────────────────┤
│021 │d○○ │臺北市○○街178號 │
├──┼────┼──────────────────┤
│022 │e○○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8號 │
├──┼────┼──────────────────┤
│023 │f○○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2號 │
├──┼────┼──────────────────┤
│024 │g○○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6巷42號 │
├──┼────┼──────────────────┤
│025 │h○○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6巷42號 │
├──┼────┼──────────────────┤
│026 │王李鵠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03巷1弄6號 │
├──┼────┼──────────────────┤
│027 │i○○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03巷1弄6號1│
│ │ │樓 │
├──┼────┼──────────────────┤
│028 │王進來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6巷39號 │
├──┼────┼──────────────────┤
│029 │j○○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32號 │
├──┼────┼──────────────────┤
│030 │王黃珠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9號 │
├──┼────┼──────────────────┤
│031 │k○○ │臺灣省臺北縣新莊市○○路45號2樓 │
├──┼────┼──────────────────┤
│032 │乙○○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03巷1弄6號1│
│ │ │樓 │
├──┼────┼──────────────────┤
│033 │丙○○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13巷7號 │
├──┼────┼──────────────────┤
│034 │丁○○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43號3樓 │
├──┼────┼──────────────────┤
│035 │戊○○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367號6樓 │
├──┼────┼──────────────────┤
│036 │己○○ │臺灣省臺北縣永和市○○路129巷22號5樓│
├──┼────┼──────────────────┤
│037 │庚○○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324號 │
├──┼────┼──────────────────┤
│038 │辛○○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93號2樓 │
├──┼────┼──────────────────┤
│039 │壬○○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之3號│
├──┼────┼──────────────────┤
│040 │癸○○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之2號│
├──┼────┼──────────────────┤
│041 │子○○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93號2樓 │
├──┼────┼──────────────────┤
│042 │余龔秀玉│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93號2樓 │
├──┼────┼──────────────────┤
│043 │丑○○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46巷12號 │
├──┼────┼──────────────────┤
│044 │寅○○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81之1號5樓 │
├──┼────┼──────────────────┤
│045 │卯○○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44巷39號3樓│
│ │ │之5 │
├──┼────┼──────────────────┤
│046 │楊 春 │臺灣省桃園縣八德市○○路2350巷222弄 │
│ │ │11號 │
├──┼────┼──────────────────┤
│047 │李清富 │同上 │
├──┼────┼──────────────────┤
│048 │李雅倫 │同上 │
├──┼────┼──────────────────┤
│049 │辰○○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路13號 │
├──┼────┼──────────────────┤
│050 │巳○○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99號 │
├──┼────┼──────────────────┤
│051 │午○○ │臺灣省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85巷6之2│
│ │ │號3樓 │
├──┼────┼──────────────────┤
│052 │未○○ │臺灣省臺北縣板橋市○○街24號6樓 │
├──┼────┼──────────────────┤
│053 │李張杏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200號7樓之4 │
├──┼────┼──────────────────┤
│054 │李宗翰 │同上 │
├──┼────┼──────────────────┤
│055 │李俊璘 │同上 │
├──┼────┼──────────────────┤
│056 │李俊靜 │同上 │
├──┼────┼──────────────────┤
│057 │李玉琪 │同上 │
├──┼────┼──────────────────┤
│058 │申 ○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里○○街125巷9│
│ │ │號 │
├──┼────┼──────────────────┤
│059 │酉 ○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96號12樓之2 │
├──┼────┼──────────────────┤
│060 │戌○○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99號 │
├──┼────┼──────────────────┤
│061 │李王腰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26號 │
├──┼────┼──────────────────┤
│062 │李彥宏 │同上 │
├──┼────┼──────────────────┤
│063 │李應煌 │同上 │
├──┼────┼──────────────────┤
│064 │李妮臻 │同上 │
├──┼────┼──────────────────┤
│065 │李雅媚 │同上 │
├──┼────┼──────────────────┤
│066 │李佩瑜 │同上 │
├──┼────┼──────────────────┤
│067 │李佳宣 │同上 │
├──┼────┼──────────────────┤
│068 │亥○○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路88號 │
├──┼────┼──────────────────┤
│069 │天○○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路155號 │
├──┼────┼──────────────────┤
│070 │地○○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7巷21號6樓│
├──┼────┼──────────────────┤
│071 │宇○○○│臺灣臺北縣三峽鎮○○路○段276巷102弄 │
│ │ │24號5樓 │
├──┼────┼──────────────────┤
│072 │宙○○ │同上 │
├──┼────┼──────────────────┤
│073 │玄○○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鄰○○街148│
│ │ │號 │
├──┼────┼──────────────────┤
│074 │黃○○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2號 │
├──┼────┼──────────────────┤
│075 │A○○ │臺灣省臺北縣新莊市○○路○段23號 │
├──┼────┼──────────────────┤
│076 │B○○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06巷17弄6號│
├──┼────┼──────────────────┤
│077 │林里榮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3之52號 │
├──┼────┼──────────────────┤
│078 │C ○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28號3樓 │
├──┼────┼──────────────────┤
│079 │D○○ │臺北市○○街48巷10號1樓 │
├──┼────┼──────────────────┤
│080 │E○○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80巷50號 │
├──┼────┼──────────────────┤
│081 │F○○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80巷17號 │
├──┼────┼──────────────────┤
│082 │G○○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00號 │
├──┼────┼──────────────────┤
│083 │H○○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74號 │
├──┼────┼──────────────────┤
│084 │I○○ │同上 │
├──┼────┼──────────────────┤
│085 │J○○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巷29號 │
├──┼────┼──────────────────┤
│086 │秦文貴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6弄15號│
├──┼────┼──────────────────┤
│087 │K○○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0號 │
├──┼────┼──────────────────┤
│088 │L○○○│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8號 │
├──┼────┼──────────────────┤
│089 │秦美淑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巷56之8號 │
├──┼────┼──────────────────┤
│090 │l○○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8號 │
├──┼────┼──────────────────┤
│091 │m○○○│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6弄15號│
├──┼────┼──────────────────┤
│092 │n○○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10巷17號之1│
├──┼────┼──────────────────┤
│093 │o○○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60巷1弄9號 │
├──┼────┼──────────────────┤
│094 │p ○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9巷21號5樓 │
├──┼────┼──────────────────┤
│095 │q ○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23號 │
├──┼────┼──────────────────┤
│096 │r○○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95號8樓 │
├──┼────┼──────────────────┤
│097 │s○○ │臺灣省臺北縣土城市○○里○○路8之3號│
│ │ │2樓 │
├──┼────┼──────────────────┤
│098 │t○○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號 │
├──┼────┼──────────────────┤
│099 │u○○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6號 │
├──┼────┼──────────────────┤
│100 │v○○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48號 │
├──┼────┼──────────────────┤
│101 │w○○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1巷41號5樓 │
│ │ │之2 │
├──┼────┼──────────────────┤
│102 │x○○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街178號 │
├──┼────┼──────────────────┤
│103 │y○○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號 │
├──┼────┼──────────────────┤
│104 │z○○ │同上 │
├──┼────┼──────────────────┤
│105 │甲甲○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6號 │
├──┼────┼──────────────────┤
│106 │甲乙○ │同上 │
├──┼────┼──────────────────┤
│107 │甲丙○ │同上 │
├──┼────┼──────────────────┤
│108 │甲丁○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路○段345│
│ │ │號2樓 │
├──┼────┼──────────────────┤
│109 │甲戊○ │臺灣臺北縣三峽鎮○○里○○路257巷18 │
│ │ │號1樓 │
├──┼────┼──────────────────┤
│110 │甲己○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78巷2弄5號 │
├──┼────┼──────────────────┤
│111 │甲庚○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號 │
├──┼────┼──────────────────┤
│112 │甲辛○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市○○街○段203巷25號│
├──┼────┼──────────────────┤
│113 │甲壬○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市○○街○段203巷29號│
├──┼────┼──────────────────┤
│114 │甲癸○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3巷1號1樓 │
├──┼────┼──────────────────┤
│115 │甲子○ │同上 │
├──┼────┼──────────────────┤
│116 │甲丑○ │同上 │
├──┼────┼──────────────────┤
│117 │甲寅○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市○○街○段203巷20號│
├──┼────┼──────────────────┤
│118 │甲卯○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48號 │
├──┼────┼──────────────────┤
│119 │甲辰○ │同上 │
├──┼────┼──────────────────┤
│120 │甲巳○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19巷19弄5號│
├──┼────┼──────────────────┤
│121 │甲午○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巷5之45號 │
├──┼────┼──────────────────┤
│122 │甲未○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里○○路311號 │
├──┼────┼──────────────────┤
│123 │甲申○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36巷7弄6號2 │
│ │ │樓 │
├──┼────┼──────────────────┤
│124 │甲酉○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35號 │
├──┼────┼──────────────────┤
│125 │甲戌○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163之3 │
│ │ │號 │
├──┼────┼──────────────────┤
│126 │甲亥○○│臺灣省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6號 │
├──┼────┼──────────────────┤
│127 │甲天○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路82號7樓 │
├──┼────┼──────────────────┤
│128 │甲地○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81巷3之1號6 │
│ │ │樓 │
├──┼────┼──────────────────┤
│129 │甲宇○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35號 │
├──┼────┼──────────────────┤
│130 │甲宙○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36巷21號 │
├──┼────┼──────────────────┤
│131 │甲 玄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3巷1號2樓 │
├──┼────┼──────────────────┤
│132 │甲黃○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3巷1號2樓 │
├──┼────┼──────────────────┤
│133 │甲A○ │臺北市○○路244巷51號 │
├──┼────┼──────────────────┤
│134 │甲B○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33號 │
├──┼────┼──────────────────┤
│135 │甲C○ │臺灣省臺灣省臺北縣三重市○○○路96巷│
│ │ │14號2樓 │
├──┼────┼──────────────────┤
│136 │甲D○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6號 │
├──┼────┼──────────────────┤
│137 │甲E○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52號 │
├──┼────┼──────────────────┤
│138 │甲 F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8號 │
├──┼────┼──────────────────┤
│139 │甲G○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19巷19弄10 │
│ │ │號 │
├──┼────┼──────────────────┤
│140 │甲H○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18號 │
├──┼────┼──────────────────┤
│141 │甲I○ │臺北市○○○路309號4樓之3 │
├──┼────┼──────────────────┤
│142 │甲J○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94巷2號5樓 │
├──┼────┼──────────────────┤
│143 │甲K○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78巷1弄1號4 │
│ │ │樓之2 │
├──┼────┼──────────────────┤
│144 │甲 L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金圳里34號 │
├──┼────┼──────────────────┤
│145 │甲M○○│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2之3號5樓 │
├──┼────┼──────────────────┤
│146 │謝蘇紅柑│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13巷9號 │
├──┼────┼──────────────────┘
│147 │廖碧山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24號 │
├──┼────┼──────────────────┤
│148 │甲N○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125巷7號 │
├──┼────┼──────────────────┤
│149 │甲O○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6弄15號│
├──┼────┼──────────────────┤
│150 │甲P○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3巷1號3樓 │
├──┼────┼──────────────────┤
│151 │陳彥如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號 │
├──┼────┼──────────────────┤
│152 │甲Q○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9巷7弄30號 │
├──┼────┼──────────────────┤
│153 │甲R○ │同上 │
├──┼────┼──────────────────┤
│154 │甲S○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路123號 │
├──┼────┼──────────────────┤
│155 │甲T○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35號 │
├──┼────┼──────────────────┤
│156 │甲U○ │同上 │
├──┼────┼──────────────────┤
│157 │乙v○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15號 │
├──┼────┼──────────────────┤
│158 │黃俊明 │同上 │
├──┼────┼──────────────────┤
│159 │乙w○ │同上 │
├──┼────┼──────────────────┤
│160 │乙x○ │同上 │
├──┼────┼──────────────────┤
│161 │乙y○ │同上 │
├──┼────┼──────────────────┤
│162 │乙z○ │同上 │
├──┼────┼──────────────────┤
│163 │丙甲○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05號2樓 │
├──┼────┼──────────────────┤
│164 │丙乙○ │臺灣省臺北縣淡水鎮○○街222巷4之1號 │
│ │ │5樓 │
├──┼────┼──────────────────┤
│165 │陳 好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8號 │
├──┼────┼──────────────────┤
│166 │陳滋龍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2巷35號 │
├──┼────┼──────────────────┤
│167 │甲V○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3巷3號4樓之│
│ │ │2 │
├──┼────┼──────────────────┤
│168 │甲W○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99號 │
├──┼────┼──────────────────┤
│169 │甲X○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5巷12弄6號1│
│ │ │樓 │
├──┼────┼──────────────────┤
│170 │甲Y○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99號 │
├──┼────┼──────────────────┤
│171 │甲Z○ │同上 │
├──┼────┼──────────────────┤
│172 │甲 a │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街19巷1號 │
├──┼────┼──────────────────┤
│173 │甲b○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路106巷 │
│ │ │80號 │
├──┼────┼──────────────────┤
│174 │甲c○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巷5之83號 │
├──┼────┼──────────────────┤
│175 │甲d○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95巷29號1樓 │
├──┼────┼──────────────────┤
│176 │甲e○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163之3 │
│ │ │號 │
├──┼────┼──────────────────┤
│177 │甲f○ │臺灣省臺北縣中和市○○路367巷58號 │
├──┼────┼──────────────────┤
│178 │甲g○ │臺北市○○路○段116巷3號5樓 │
├──┼────┼──────────────────┤
│179 │甲h○ │臺北市○○路○段5巷1弄5號4樓 │
├──┼────┼──────────────────┤
│180 │甲i○ │臺北市○○○路○段230號10樓之6 │
├──┼────┼──────────────────┤
│181 │甲j○ │同上 │
├──┼────┼──────────────────┤
│182 │甲k○ │臺北市○○○路○段219巷32號6樓 │
├──┼────┼──────────────────┤
│183 │甲l○ │臺北市○○○路○段252巷34號4樓 │
├──┼────┼──────────────────┤
│184 │甲m○ │臺北市○○路○段5巷1弄5號4樓 │
├──┼────┼──────────────────┤
│185 │甲n○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148號 │
├──┼────┼──────────────────┤
│186 │甲o○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58巷52之3號│
├──┼────┼──────────────────┤
│187 │甲p○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93號2樓 │
├──┼────┼──────────────────┤
│188 │甲q○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9巷11號5樓 │
├──┼────┼──────────────────┤
│189 │甲r○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20巷21號 │
├──┼────┼──────────────────┤
│190 │甲s○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里○○街11號 │
├──┼────┼──────────────────┤
│191 │甲t○ │臺北市○○路○段116巷3號5樓 │
├──┼────┼──────────────────┤
│192 │甲u○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路272號 │
├──┼────┼──────────────────┤
│193 │甲v○○│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8號 │
├──┼────┼──────────────────┤
│194 │甲w○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60巷1弄9號 │
├──┼────┼──────────────────┤
│195 │甲x○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7號 │
├──┼────┼──────────────────┤
│196 │甲y○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148號 │
├──┼────┼──────────────────┤
│197 │甲z○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街20號 │
├──┼────┼──────────────────┤
│198 │乙甲○ │臺北市○○○路309號4樓之3 │
├──┼────┼──────────────────┤
│199 │乙己○ │臺北市○○街56巷22號4樓 │
├──┼────┼──────────────────┤
│200 │乙申○○│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9號 │
├──┼────┼──────────────────┤
│201 │乙酉○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364巷2號5樓 │
│ │ │之1 │
├──┼────┼──────────────────┤
│202 │乙乙○ │臺灣省臺北縣新莊市○○○街122號 │
├──┼────┼──────────────────┤
│203 │乙丙○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0號 │
├──┼────┼──────────────────┤
│204 │黃任壽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8號 │
├──┼────┼──────────────────┤
│205 │乙丁○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市○○路174號 │
├──┼────┼──────────────────┤
│206 │乙戊○ │臺北市○○○路○段230號10樓之6 │
├──┼────┼──────────────────┤
│207 │乙庚○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202號 │
├──┼────┼──────────────────┤
│208 │乙辛○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237號 │
├──┼────┼──────────────────┤
│209 │乙壬○ │同上 │
├──┼────┼──────────────────┤
│210 │乙癸○ │同上 │
├──┼────┼──────────────────┤
│211 │乙丑○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48號 │
├──┼────┼──────────────────┤
│212 │乙未○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9巷34號1樓 │
├──┼────┼──────────────────┤
│213 │乙子○ │臺灣省臺北縣永和市○○路18巷8號11樓 │
├──┼────┼──────────────────┤
│214 │乙寅○ │臺北市○○區○○路67號2樓 │
├──┼────┼──────────────────┤
│215 │乙卯○ │同上 │
├──┼────┼──────────────────┤
│216 │乙辰○ │臺灣省臺北縣板橋市○○路375巷3號 │
├──┼────┼──────────────────┤
│217 │乙巳○ │同上 │
├──┼────┼──────────────────┤
│218 │乙午○ │臺北市○○路244巷76號2樓 │
├──┼────┼──────────────────┤
│219 │乙戌○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53號6樓 │
├──┼────┼──────────────────┤
│220 │乙亥○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1巷5之22號 │
├──┼────┼──────────────────┤
│221 │乙天○ │同上 │
├──┼────┼──────────────────┤
│222 │乙地○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76號8樓之9 │
├──┼────┼──────────────────┤
│223 │乙宇○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1巷16弄7號 │
├──┼────┼──────────────────┤
│224 │乙宙○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6巷8號5樓 │
├──┼────┼──────────────────┤
│225 │乙玄○ │臺北市○○路○段387巷13號12樓 │
├──┼────┼──────────────────┤
│226 │乙黃○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9號2樓 │
├──┼────┼──────────────────┤
│227 │乙A○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38巷12號1樓│
├──┼────┼──────────────────┤
│228 │乙B○ │臺灣省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石崎6號 │
├──┼────┼──────────────────┤
│229 │乙C○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50之3號│
├──┼────┼──────────────────┤
│230 │丙丙○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50之3號│
├──┼────┼──────────────────┤
│231 │丙丁○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52巷8號 │
├──┼────┼──────────────────┤
│232 │丙戊○ │同上 │
├──┼────┼──────────────────┤
│233 │丙己○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50之3號│
├──┼────┼──────────────────┤
│234 │曾淑美 │臺灣省臺北縣林口鄉湖南村7鄰頭湖62號 │
├──┼────┼──────────────────┤
│235 │乙D○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28號 │
├──┼────┼──────────────────┤
│236 │乙 E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74號 │
├──┼────┼──────────────────┤
│237 │乙F○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57巷18號1樓│
├──┼────┼──────────────────┤
│238 │乙G○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20巷3號7樓 │
├──┼────┼──────────────────┤
│239 │乙H○ │同上 │
├──┼────┼──────────────────┤
│240 │乙 I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84巷3號 │
├──┼────┼──────────────────┤
│241 │陳 勝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19巷7號 │
├──┼────┼──────────────────┤
│242 │乙J○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10巷2弄5號3│
│ │ │樓 │
├──┼────┼──────────────────┤
│243 │乙K○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39巷21號3樓 │
├──┼────┼──────────────────┤
│244 │乙L○ │臺灣省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巷9號4樓│
├──┼────┼──────────────────┤
│245 │乙M○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75巷5號12樓 │
│ │ │之2 │
├──┼────┼──────────────────┤
│246 │乙N○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94號 │
├──┼────┼──────────────────┤
│247 │乙O○○│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里○○○路134 │
│ │ │號 │
├──┼────┼──────────────────┤
│248 │乙P○ │同上 │
├──┼────┼──────────────────┤
│249 │乙Q○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里○○○路138 │
│ │ │號 │
├──┼────┼──────────────────┤
│250 │乙R○○│同上 │
├──┼────┼──────────────────┤
│251 │乙S○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98巷177號 │
├──┼────┼──────────────────┤
│252 │乙T○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01巷1弄15號│
├──┼────┼──────────────────┤
│253 │乙 U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43號2樓 │
├──┼────┼──────────────────┤
│254 │乙V○ │同上 │
├──┼────┼──────────────────┤
│255 │乙W○ │同上 │
├──┼────┼──────────────────┤
│256 │乙X○ │同上 │
├──┼────┼──────────────────┤
│257 │乙Y○ │同上 │
├──┼────┼──────────────────┤
│258 │乙 Z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36巷20弄63 │
│ │ │號 │
├──┼────┼──────────────────┤
│259 │乙a○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75巷8之1號4 │
│ │ │樓 │
├──┼────┼──────────────────┤
│260 │王紀雄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200號2樓之5 │
├──┼────┼──────────────────┤
│261 │乙b○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鎮○○路○段209號 │
├──┼────┼──────────────────┤
│262 │乙c○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鎮○○路○段215號 │
├──┼────┼──────────────────┤
│263 │乙d○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7號12樓 │
├──┼────┼──────────────────┤
│264 │乙 e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62號 │
├──┼────┼──────────────────┤
│265 │乙f○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65號 │
├──┼────┼──────────────────┤
│266 │乙g○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35號 │
├──┼────┼──────────────────┤
│267 │乙h○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67號 │
├──┼────┼──────────────────┤
│268 │乙i○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75號 │
├──┼────┼──────────────────┤
│269 │乙j○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330巷6弄11號│
├──┼────┼──────────────────┤
│270 │乙k○ │同上 │
├──┼────┼──────────────────┤
│271 │乙l○ │同上 │
├──┼────┼──────────────────┤
│272 │乙m○ │同上 │
├──┼────┼──────────────────┤
│273 │乙n○ │同上 │
├──┼────┼──────────────────┤
│274 │乙o○ │同上 │
├──┼────┼──────────────────┤
│275 │乙p○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364巷11號5樓│
│ │ │之2 │
├──┼────┼──────────────────┤
│276 │乙q○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63巷6號 │
├──┼────┼──────────────────┤
│277 │乙r○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街41巷40號6樓 │
├──┼────┼──────────────────┤
│278 │乙s○ │臺北市○○路167號5樓 │
├──┼────┼──────────────────┤
│279 │乙t○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40號 │
├──┼────┼──────────────────┤
│280 │乙u○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246號 │
├──┼────┼──────────────────┤
│281 │王鄉雄 │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路5巷2弄6號 │
├──┼────┼──────────────────┤
│282 │秦永宗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184巷1弄1號9│
│ │ │樓 │
├──┼────┼──────────────────┤
│283 │王子嘉 │臺北市○○○路○段219巷32號6樓 │
├──┼────┼──────────────────┤
│284 │王苗菁 │臺灣省臺南縣新化鎮○○路29號 │
├──┼────┼──────────────────┤
│285 │李麗珠 │臺北市○○○路○段219巷32號6樓 │
├──┼────┼──────────────────┤
│286 │王泰元 │同上 │
├──┼────┼──────────────────┤
│287 │甲○○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3巷7號 │
├──┼────┼──────────────────┤
│288 │王貴洲 │臺北市○○街11巷8號5樓 │
├──┼────┼──────────────────┤
│289 │蘇李月霞│臺灣省臺北縣鶯歌鎮○○路86巷27號 │
├──┼────┼──────────────────┤
│290 │陳建璋 │同上 │
├──┼────┼──────────────────┤
│291 │陳蘇玉葉│同上 │
├──┼────┼──────────────────┤
│292 │劉昌榮 │臺灣省臺北縣樹林市○○街○段27巷2號 │
├──┼────┼──────────────────┤
│293 │曾春雄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459巷66號 │
├──┼────┼──────────────────┤
│294 │李順川 │臺灣省臺北縣三峽鎮○○路○段116號7樓 │
│ │ │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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