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2735,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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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35號
再 審原 告 甲○○
乙○○
丙○○
丁○○
再 審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
院96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是得依該條項規定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者,以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其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之該案聲請人為限。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再審被告恣意刪除被繼承人韋王幸投保薪資調整部份,牴觸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云云。
惟查再審原告並非該號解釋之聲請人,不得依該號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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