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3252,2008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以96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經本院另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3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

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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