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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4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法訴字第09717001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準此,當事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6月9日不服法務部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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